千呼万唤,,,,,《增量配电营业配电区域划分实验步伐》总算是出来了。。。。。。但看了全文之后,,,,,许多人却忍不住担心起来:这个《步伐》,,,,,能从基础上解决“区域划分”这一增量配电试点事情推进中的要害问题吗????????
从业人士的担心主要泉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区域划分主体的转变。。。。。。与前些日子网传的《步伐》初稿相比,,,,,最大的转变是配电区域划分的主体,,,,,由“能源局派出机构”酿成了“地方政府确认的主管部分”。。。。。。虽然,,,,,《步伐》初稿虽然未明确能源局派出机构肩负区域划分的职责,,,,,但却将争议裁决权付与了派出机构,,,,,使派出机构现实上拥有了区域划分的最终决议权。。。。。。但《步伐》正式稿却将区域划分的职责交给了地方政府确认的“地方相关主管部分”(据信是“放管服”的要求),,,,,能源局派出机组成了“纪录人”,,,,,只是“认真向增量配电营业项目业主揭晓电力营业允许证(供电类)并在允许证中载明配电区域”。。。。。。
这一改变令许多从业人士感应惊惶,,,,,在他们看来,,,,,原来的设计具有合理性,,,,,并且更具可操作性。。。。。。他们体现:能源局派出机构相对飘逸,,,,,由其肩负配电区域划分事情有利于增量配电试点事情的开展。。。。。。若是完全交由地方政府,,,,,那么,,,,,地方政府有能力从强盛的电网企业的土地里划出“配电区域”吗????????
用一位从业人士的话说,,,,,从“守土有责”的电网企业的手中划配电区域,,,,,无异于虎口拔牙,,,,,地方政府能否完成这一难题使命,,,,,就要看地方政府刷新的信心和刻意了。。。。。。
岂非,,,,,配电区域划分,,,,,是考察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看待刷新态度的试金石????????
二是救援途径不明。。。。。。“无救援即无权力”。。。。。。救援途径不但仅是当事人行使权力、;;;;;とΦ幕景埽,,,,也是执律例则的详细划定得以落实的包管。。。。。。拿配电区域划分来说,,,,,若是当事人对配电区域划分不知足以致对划分效果不平,,,,,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救援呢????????虽然,,,,,从理论上说,,,,,应该可以选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那么,,,,,若是选择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又是谁呢????????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探讨。。。。。。
着实,,,,,除了上述两点担心以外,,,,,《步伐》有许多亮点,,,,,尤其是明确了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对增量配电试点事情的开展大有裨益。。。。。。
一是明确配电区域的独家谋划权。。。。。。《步伐》划定“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售电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有恒产者有恒心,,,,,观茶君以为这对拥有配电区域的业主而言无疑是吃了一颗定心丸。。。。。。
二是明确勉励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划定“勉励以知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为主要目的的增量配电营业,,,,,支持依据其可再生能源供电规模、电力负荷等情形划分派电区域”。。。。。;;;;;谎灾,,,,可再生能源的供电规模关于区域划分具有主要意义,,,,,这对可再生能源而言无疑是一大利好。。。。。。于此同时,,,,,明确“不得依托燃煤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关于其他电源则未予明确限制,,,,,留下了重大的政策空间。。。。。。
三是明确可以先选业主再划定区域。。。。。。在业主优选的事情实践中,,,,,从业人士在个体地方遇到过个体主体的质疑,,,,,以为应该先划定区域才华优选业主,,,,,不然就不正当。。。。。。但《步伐》则明确可以先选业主,,,,,划定“关于增量配电项目业主已确定,,,,,但尚未明确配电区域的,,,,,项目业主可向地方相关主管部分增补提出配电区域划分申请”。。。。。。
四是明确配电区域划分的事情时限。。。。。。为避免配电区域划分久拖不决,,,,,《步伐》划定划分意见应该在20个事情日内出具。。。。。。“审理限期”在实践中具有主要意义。。。。。。
五是明确“双暂停”原则。。。。。。也就是在配电区域划分时代,,,,,争议双方原则上均不得在相关区域内举行配网施工,,,,,该划定关于阻止个体主体“抢进度”“抢施工”“抢土地”的违规行为将施展有用作用。。。。。。
六是明确了存量资产的处置惩罚方法。。。。。。《步伐》划定,,,,,配电区域内的存量资产可以通过自主入股、出售、产权置换、租赁等多种方法解决,,,,,为存量资产的处置惩罚列明晰蹊径。。。。。。
七是明确允许特殊情形下的“交织供电”。。。。。。若是存量资产的所有权人不肯意用前面提到的方法处置惩罚配电区域内的存量资产怎么办????????在这种情形下,,,,,一旦划分派电区域,,,,,将导致存量资产的所有权人与配电区域的所有权人“交织供电”的情形,,,,,那么,,,,,凭证不可交织供电、重复建设的原则,,,,,该区域能不可划为“配电区域”搞增量配电呢????????
现实上,,,,,这也是在实践中遇到的最大的难题之一,,,,,绝大部分电网企业都以“区域内有存量资产、搞增量配电导致交织供电”为由予以阻挡。。。。。。《步伐》则明确划定,,,,,“关于配电区域内,,,,,主要电源为其他配电网运营企业专线(专变)的电力用户,,,,,本着节约资源的原则,,,,,供电方法可维持稳固”,,,,,并同时划定,,,,,“本专线(专变)不可再扩展其他电力用户”。。。。。。该划定现实上是给不肯意放弃存量资产、不肯意放弃既有电力负荷的电网企业留了一条退路,,,,,同时也减轻了配电区域划分事情的难度,,,,,无疑是高明之举。。。。。。
着实,,,,,《步伐》的有用期只有短短2年。。。。。。相信随着增量配电试点事情的深入开展,,,,,一定会有更多的政策出台,,,,,包括《步伐》在内的种种划定也会逐步完善。。。。。。